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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房产赠送女方 离婚时能收回房屋吗

来源:成都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7

 【案例介绍】

 28岁的成都小伙子林楠在重庆武隆装饰公司上班,认识了在饭店做迎宾的女孩周晓晓,林楠比周晓晓大3岁。交往两年后,2010年5月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二人住进了2009年林楠父母买给林楠的婚房内。2012年8月20日,深爱妻子的林楠为表真心,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从即日起,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婚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有对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双方离婚,该方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周晓晓认为,签订这份协议后,自己就对婚房享有一半的产权,因此一直没有要求林楠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2015年10月,婚后因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争吵的两个人都很疲惫,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周晓晓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林楠不同意。2016年4月,周晓晓到沙坪坝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商品房。与此同时,林楠则提出了撤销他与周晓晓于3年前签订的赠与协议。“我并没有办理房产变更,虽然当时签订了协议,但我有权撤销。”林楠在庭上表示,房子不再送给周晓晓。协议约定房产赠送女方,离婚时能收回房屋吗?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 陈元果:

在实际生活中,有关婚姻家庭内部事宜的协议,往往会涉及财产权属条款,而赠与合同又往往在有亲密关系或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签订。而《合同法》中,却并没有就夫妻间的赠与问题有特别规定。因此,类似协议的签订、生效、撤销、变更等,仍适用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该房屋确由林楠的父母出资并以按揭方式购买,同时,房屋的按揭款也是林楠的母亲在还,因此,该房屋为林楠的婚前个人财产。2012年8月20日,林楠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周晓晓时,该协议的性质实质为“赠与合同”。由于林楠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作为房产赠与人的他就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协议撤销并无效,周晓晓只能空手而归。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赠与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变更财产的所有权人,以免发生协议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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