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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支付的款项是彩礼还是赠与

来源:成都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8

【案情介绍

2012年郝佳之母于静介绍杨娟与儿子郝佳认识,后两人进入热恋中。如何界定婚前支付的款项是彩礼还是赠与?2013年春节,郝佳母亲于静给付杨娟8888元。2014年3月8日,杨娟与郝佳在成都某酒店举办订婚仪式,郝佳父亲给付杨娟10001元,郝佳亲友给付杨娟6666元。4月12日,杨娟提议五一之后想去拍婚纱照。第二天,于静又给付杨娟8000元。5月5日,郝佳向成都某服装租赁公司支付杨娟婚纱租金3000元5月8日两人拍摄婚纱照另行支付20000元。6月12日,郝佳为杨娟在成都某珠宝店购买了钻石项链和戒指,支付了38000元。后因种种误会,郝佳与杨娟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郝佳要求杨娟自己以及家人、亲友支付的81555元,杨娟认为,两人分手系郝佳在双方订婚外与第三者异性有暧昧关系所致,因此,两人分手责任在郝佳,自己不应当返还81555元。2013年12月郝佳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杨娟返还郝佳54776元。如何界定婚前支付的款项是彩礼还是赠与?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不以订立婚约为目的,一方在恋爱过程中,自愿支付行为,系赠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如何界定婚前支付的款项是彩礼还是赠与?郝佳家人及亲友支付杨娟的款项可分为两部分:

1、郝佳母亲于静于2013年春节给付杨娟8888元;

2、郝佳母亲于静于2014年4月13日给付杨娟8000元;

上述支付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

 

3、租婚纱以及拍婚纱照产生的23000元系郝佳自愿支付行为,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4、2014年3月8日,杨娟与郝佳在成都某酒店举办订婚仪式,郝佳父亲给付杨娟10001元,郝佳亲友给付杨娟6666元。

5、612日,郝佳为杨娟在成都某珠宝店购买了钻石项链和戒指,支付了38000元。

上述款项系系郝佳为与杨娟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地方习俗,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礼金共计54667元,该款项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来说,没有超出一般礼尚往来的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

 

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多久?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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