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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有能享受拆迁利益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10-26

   

   5年前在代理一起离婚诉讼时,我建议已协议离婚的“外来媳妇”不要将儿子的户口迁去外地;5年后她又找到我,说儿子户口所在地已进行了动拆迁,可拆迁安置款却分文未见。离婚后是否还有能享受拆迁利益?

  为此我再次代理她的儿子提起诉讼,索要应属于他的拆迁权益……

 

  争抚养权

  孩子户口留在上海

 

  2009年,我曾代理已协议离婚的顾女士起诉前夫肖先生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案件,并成功帮其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在那起案子里给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因为顾女士是一名外来媳妇,所以她的户口一直在湖北老家,而儿子的户口则跟随其本市户籍的前夫落在爷爷奶奶家。

  顾女士一度担心,因为她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与前夫一家闹上了法庭,孩子将来上学,他们是否会在户口问题上为难孩子,咨询我要如何解决。

  她甚至提出,不如将儿子的户籍迁到她自己的湖北老家,这样也就不怕将来受制于人了。

  但我跟她分析说,将来户籍制度会如何改革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就目前来说,一个上海户籍对很多人来说还是千方百计都弄不到的。孩子既然已经落户在上海,为了他的前途考虑,千万不能一时冲动迁回老家。凡事只能暂时克服一下,何况孩子的户籍在爷爷奶奶的老房子里,可能还是件好事,搞不好哪天面临拆迁了,还能解决住房问题呢。

  没想到就因为我这句很随意的话,五年后,顾女士再次找到了我。

 

  意外得知

  前夫旧宅已经动迁

 

  原来顾女士这次找到我,果然跟“住房问题”有关。

  顾女士跟我说,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虽然很辛苦但看着孩子茁长成长也觉得很幸福。前夫虽然很少来看孩子,但孩子的爷爷奶奶逢年过节还是会来看看孩子,虽然大家交流不多,但她也总是积极配合。

  由于她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孩子另觅住处,和前夫一家关系又较冷淡,所以对前夫家庭的情况并不知晓。

  而最近一次她无意中路过前夫位于市中心的住处,发现很多老房子都没有了,成了建筑工地。

  于是她特地去走访了儿子户籍所在的地址,发现那里已经是一片空地,周围连邻居都没有,这房子是何时动迁的都无处打听。而前公公婆婆却从未向其提起,应该也是想刻意隐瞒。

  想起我五年前的那句话,感觉这个动拆迁应该跟自己的儿子有关,于是她再次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查遍网络

  拆迁线索无处寻觅

 

  虽然有了线索,但要知道这个动拆迁是否有顾女士儿子的利益,具体有多大的利益,必须看到拆迁安置协议才能有答案。

  但顾女士除了一个门牌号码之外,对所有相关问题一概一无所知,而我们得调查到相关信息才可能到法院起诉立案,否则连立案这关都过不了。

  为此,查找这次动拆迁的相关信息成了当务之急。

  我原本以为,一般的拆迁公告都会在网上有公示,但这次我们翻遍了房屋所在区相关网站却一无所获。

  此路不通,该怎么办呢?

 

  信息公开

  获得关键拆迁信息

 

  按照惯常的思路,当知道某政府部门可能有我们需要的信息时,律师可以持律师证前去调查。问题是,律师并无任何公权力,政府部门对律师的态度也通常较为冷淡,根本不认这张律师证。

  于是我作了一个决定,即采取一个特殊的调查方法——到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窗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途径,我们很顺利地获得了关于房屋所在地块在2010年就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

  因为该地块比较大,有好几家拆迁公司参与了这个地块的拆迁实施。通过到法院初步立案,随后走访调查多家公司后,我们最终拿到了涉及顾女士前夫家房产的安置协议。

 

  安置名单

  孩子名字赫然在列

 

  因为被拆迁的老房子是私房,所以我和顾女士之前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拆迁究竟是依据“数砖头”还是“数人头”的问题。

  顾女士的儿子虽然是在户人员,但毕竟是空挂户口,所以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而我们在这份协议中看到,里面明确列有居住保障对象名单和本户计算人口名单,而顾女士的儿子赫然在册。

  此时我一颗悬着心终于放下了,因为我知道,这个案子胜诉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了,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如何替委托人争取权益最大化了。

 

  提起诉讼

  要求获得三十万元

 

  在此前的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不曾掌握的情况。比如,这套房屋的所有人其实是顾女士前夫的爷爷,安置人口中还有顾女士前夫的大伯一家,而顾女士的前夫已经再婚,再婚妻子拆迁时已怀孕,涉及到的人员众多。离婚后是否还有能享受拆迁利益?

  而我们在初步立案中,仅告了顾女士前夫和父母,但拆迁安置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纠纷,因此我们最终补齐了所有的被告。

  关于诉请,考虑到整个协议依然是属于货币安置的,而且安置房屋通常都是期房,所以一开始我们提出的诉请是直接分割拆迁款,按人均计算也就在30万元。

  但在第一次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中,顾女士前夫的父母态度非常不好,声称这个前儿媳想钱想疯了,自己绝对不会给一分钱。

 

  改变策略

  转而要求分割产权

 

  而顾女士这边却觉得,即使拿到30万元,对立志要为孩子买房的她也是杯水车薪,何况按拆迁款的诸多名目来看,很多项目她儿子未必有份,所以以此思路诉讼,权益其实是很有限的。

  我又仔细研究了拆迁协议,发现这个协议上共有三套拆迁方提供的动迁安置房供拆迁户购买,其中有一套2011年就交房了,而这一套房屋的使用权人确认书上,就记载着顾女士的前夫、顾女士儿子以及顾女士前夫再婚妻子腹中的胎儿。

  考虑到房屋必须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法院才可以受理相关确权或分割纠纷案件,于是我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房子果然登记在顾女士前夫一人名下。

  在跟顾女士商议后,我以顾女士儿子的名义重新起诉,这次我们只告了顾女士的前夫一人,要求确认儿子在其父亲名下的这套安置房屋内有三分之一的产权。

 

  态度转变

  货币补偿成为可能

 

  因为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受理。

  这是一套一百十几平米的房屋,动迁协议上的市场价是80万元,而起诉时其市场价已经接近140万元,三分之一产权的价值就接近50万元了。

  从分割拆迁款到主张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原告的利益一下子就放大了不少。

  而在这个案件中,这一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最大的意义还在于完全改变了被告方的态度。

  在法院第一次诉前调解庭中,被告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他们表示,只要我方放弃产权主张,可以考虑货币补偿。

  被告之所以有如此大的转变,可能也是因为如果法院判决支付安置款,他们可以耍赖不予支付,但安置房作为不动产却是逃不掉的。我们只要拿到判决书,就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过户。

 

  达成调解

  最终获得47万元

 

  对于顾女士的前夫来说,已经新组建了家庭,又迎来了新生命的诞生。此时和前妻所生、由前妻抚养的孩子要求在房子上列为产权人,这是他们显然无法接受的。

  而我的委托人也很清楚,在目前的情况下,让抚养权归自己的孩子在前夫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个名字,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孩子毕竟不可能去那里居住。

  于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我们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由被告方一次性补偿原告顾女士一方47万元的拆迁安置利益。

  应该说,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顾女士在委托我提起这场诉讼时的期望。而且由于是调解达成一致,因此对方很快就将这笔钱支付给了顾女士。

 

  诉讼请求

  看似简单实则关键

 

  对于我五年前建议她将孩子的户口留在上海,五年后又帮助她为孩子争取到了拆迁权益,顾女士自然是感激不尽。

  而通过办理这起案件,也让我意识到即使在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

  诉讼请求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就是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而狭义的诉讼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起纠纷中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请和主张。法院的所有审判活动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请进行的,所以诉请的合适与否是极其重要的。

  就如本案中,原告即可以要求分割拆迁共有款,也可以从房屋产权的角度提出所有权确认之诉,而这对原告而言在经济利益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所以,普通人在诉讼前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将自己案件的法律关系研究透,提出一个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又最可能为法院所支持的诉请。否则即使赢了官司,但其实还是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遭受了损失。(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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