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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该归哪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9-03-22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黎丽与鲜浩网恋闪婚,一年后黎丽生下一女孩鲜艳。黎丽家住成都,一直被父母娇生惯养,从小学到大学毕业,黎丽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因此她缺乏与人相处的能力,通常做事很少考虑别人感受。鲜浩来自农村,父母在其很小时就外出打工,一直是由奶奶抚养带大。高考时没有考上大学,随后来到成都打工。由于双方自幼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不同,故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分歧。黎丽与鲜浩为了女儿一直在忍耐对方,现女儿已经上初中,两人认为谈离婚事宜的时机已到。在谈到女儿抚养一事时,双方争执不下,都想让女儿和自己生活。无奈,黎丽将鲜浩诉至法庭,请求:1、判决与被告鲜浩离婚;2、判决婚生鲜艳由原告黎丽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鲜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问:满十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该归哪方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抚养权应该归谁。

      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婚生女鲜艳已满十周岁,有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于是主审法官依法征询了鲜艳的意见,鲜艳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黎丽生活。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与释法,夫妻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离婚;鲜艳由黎丽抚养,鲜浩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至鲜艳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教育费、医疗费实际发生后由黎丽与鲜浩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律师说法】

成都家事律师陈元果解析:

满十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该归哪方?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不是物品,人身权不能强制要求,不能给孩子施加压力。本案中,开庭时,黎丽与鲜浩的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在夫妻二人均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要征询孩子意见。

同时陈律师认为,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例如,如果子女的意见是跟女方生活,但根据实际案情可知,跟女方一起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的,即使子女愿意,法院也可能不准许。

如果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在特殊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由一方抚养,例如,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情形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准许的。(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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