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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9-03-11

【导读】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可离婚后不少人因再婚、经济拮据和高房价等又变卦了,坚持不配合子女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案例介绍】

常远(男,化名)与查云燕(女,化名)于2005年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小飞。婚后,他与妻子王女士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执,常远于2010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那时儿子3岁,查云燕多次挽留无果答应离婚。常远为了能够尽早解除夫妻关系,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同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区登记在常远名下的房产归儿子小飞;小飞由常远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的房产归查云燕所有;离婚后由于孩子不愿和常远一起生活,一直随查云燕在一起生活,位于重庆市区的房子一直由常远居住,小孩抚养费也很少支付,因此查云燕想要回那套房子。请问: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 以后能要回吗?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陈律师认为,常远和查云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小飞所有,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终审认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常远应配合儿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陈律师还强调,离婚协议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财产分割附随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身份关系已解除、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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