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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 分手后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10-29

【案情介绍】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

 

刘一一(男)与余子溪(女)2014年3月在北京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交往半年后,两人确立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5月两人感情进一步稳定,加之北京生活水平太高,两人决定同居生活,一来可以节约生活成本,二来可以促进双方更进一步了解。自此开始,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之间相互转账、共同消费。

 

经过调查银行流水,同居期间,刘一一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向余子溪账户内多次转帐。双方使用余子溪的银行卡共同消费、还款,余子溪亦向刘一一账户内转款多笔及双方的多笔日常消费。20172月,余子溪购买了钻石项链和戒指,通过支付宝消费2.3万余元。同年428日刘一一给余子溪转款8000元, 24日转款25000元。次日,余子溪用刘一一转帐偿还了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的支付宝欠款2.3万元。之后两人用余子溪的支付宝帐户在一家旅行社预订了当年五月的出国旅游,花费3万余元201710月初,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不再,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刘一一要求余子溪返还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的费用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相互转账,共同消费。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对于余子溪购买钻石项链和戒指后,刘一一转给余子溪3.3万元,虽刘一一分二次向余子溪账户内转款3.3万元,但时间系余子溪自己购买金首饰后转款。且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分彼此、相互转账、共同消费,共同偿还欠款,根据余子溪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在收到该3.3万元后,其中2.3万余元已用于偿还支付宝欠款,余款双方又用于共同出国旅游等,因此无证据认定余子溪购买的金首饰使用了该3.3万元,该3.3万元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据此,驳回刘一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刘一一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刘一一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刘一一的请求。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与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本案中刘一一是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余子溪的,明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可是银行转账的金额比较大,不排除余子溪确实是向刘一一小东借款产生,但正是由于两人这种亲密的恋爱关系,亦不能排除双方的转账可能是因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所以刘一一小东按民间借贷向余子溪主张返还借款,刘一一小东就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遗憾的是刘一一小东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刘一一小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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