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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一方有权分割对方的公司股权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8


【导读】离婚时,一方有权分割对方的公司股权吗?中国人经济生活中的两大热点莫过于房价与股价。在这种大背景下,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也困扰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法律咨询】

读者王女士来信问,她和丈夫打算离婚,丈夫婚后因其所在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该股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律师解答】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女士和丈夫离婚,对于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其丈夫对王女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王女士,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王女士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王女士所有。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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