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财产分割 > 其他财产 > > 正文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7

关于夫妻买房又遇到离婚的情况,似乎有说不完的法律问题。今天的案例是要说,如果夫妻共同买房但是只有一方签字,那么法律上是否认定房子是共同财产,特别是针对特殊产权性质的房产,那么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割?
 
【法律咨询】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妻子的单位进行福利分房,我们交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如果我们要离婚,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这个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你妻子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所购得且房产证上只有她的名字,但是购房费是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同时房改时应该使用了你们双方的工龄,房子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是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单位集资房离婚如何分割
无论房产是否属于单位集资房的性质,离婚房产分割是以实际发生为准的,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比较复杂,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费用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房产归属的一方有可能需要对未得房的一方给出一定的补偿。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集资房属于是婚前购房,产权属于出资一方,离婚时房产属于出资方,但需要对配偶就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作出补偿;
 
2、如果集资房属于是婚后出资购买房产,一方按揭购买购买,产权属于首付出资方,一旦离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首付相当于夫妻共同债券,出资方配偶对出资方需要进行补偿;
3、如果集资房属于是婚前双方共同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款,产权为其中一方,那么离婚时产权房需要证明婚前出资不实赠予关系,不然只能对婚后还贷方就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做补偿。
 
4、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全款买房,离婚时房屋增值或亏损属于付款人。一方婚前支付所有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付款一方。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拿到房产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单位集资房面临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相当复杂,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人、产权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等条件的不同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响应的离婚房产分割费用也有较大差异。有需求的网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注:本网站聚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家族财富传承律师,致力于为你打造婚姻家事诉讼、私人财富风险管理、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