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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8

结发夫妻共同奋斗出巨额股权财产,离婚时却被转移,股权恐怕是保全与传承规划中最考验技术的部分,没有之一!婚内单方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保全与传承是当今最热的话题之一。由于保全与传承资产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在法律方面不仅涉及到比如婚姻法、继承法律、物权法、公司法等各种法律。在金融方面也涉及到人寿保险、家事信托等相关的保全与传承工具。如果保全与传承的对象是公司或者股权,那么情况就更复杂了。
 
如何复杂?讲一个真实案例小故事。


 婚内共同财产,单方转让股权
妻子要求撤销,最高法院判转让有效!

艾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6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某自愿将其在某工贸公司的原始股份额660万元以13,200万元转让刘某,刘某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1000万元。某工贸公司与刘某签订正式合同、移交相关手续、变更工商登记后支付50%,余款在刘某进入某煤矿及移交财物、资产证件等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2012年5月23日,艾某、张某诉至某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艾某、张某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相应的股权为
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因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首先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请求确认张某与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婚内单方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结果,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获得的意见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企业家夫人群体
哪些资产真正是您真实拥有的?

总之,以上一个是婚变夫妻,一个是未婚变夫妻的真实法院判例。婚内共同财产,单方转让股权是否有效?都是涉及单方面转让股权的事情。结果,中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都支持了转让的有效性。当然细节中还有很多法院靠量的部分,但是可以看出。站在婚姻中不直接掌握股权财产的那一方来看,尤其普遍的说企业家的夫人们!您如何做到股权资产的保全就是必修之课程!
 
解决的方法很多,比如婚前协议、婚内协议、购买人寿保险、设立家族信托、海外架构控制公司股权等等。
 
在国内现阶段,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可能是最方便的解决方案之一!(来源:独立理财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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