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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巧妙设计实现债务隔离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7

【导读】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任意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保单退保后现金价值的权利。如若投保人用合法资产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避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那么该笔保单还是具有债务隔离功效的。对于很多私营企业主来讲,更应当做好企业债务风险防范,运用法律手段和金融工具建立家业企业债务隔离的防火墙。
 
【案例分析】
张总与陈总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两个人在成都创业。2015年8月,陈总因投标某工程需交保证金,提出向张总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年底还款。2016年2月,还款日期早已届满,张总迟迟不还款。陈总经过了解才知道,因陈总工程投资失败,在外负债800万,众多债权人已申请法院查封了陈总的房产、股票、现金,陈家一夕之间,倾家荡产。没有了家庭主要来源,陈家上下日子过得十分清苦拧巴。就在陈家妻儿为生活发愁时,陈妻发现儿子的保险账户每年的分红还在。
 
原来,2011年时陈总生意红火之时,曾在某保险公司一次性交保险费500万元,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过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指定儿子陈小小为唯一受益人,陈小小每年可分红300000元。没想到这张保单也因此成为了陈家日后生活保障的“救命稻草”。
 
为何陈家的所有资产都被冻结,儿子陈小小的这张保单能够幸存下来?原来,在进行保单设计的过程中,陈总考虑自己生意的风险,花了一些小小的心思:
首先,这张保单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陈小小,被保险人为陈总。虽然出资的是陈先生,但是陈总在支付保费前,先将500万元以赠与的名义转帐至儿子陈小小名下,这是陈先生对儿子的合法赠与,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赠与行为完成后500万元就成为儿子的合法财产。
 
其次,保单资产是保单持有人的资产。本案中投保人以及保单持有人是儿子陈小小,儿子并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用儿子的合法财产替老爸还债。
 
人寿保单是保障型资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保护工具。在上述案例中,通过父亲赠与,儿子作为保单投保人、受益人、持有人,父亲做为被保险人,完成了家庭债务风险隔离,这是比较正确的保单合同设计的做法。
 
【律师点评】
成都财富风险管理律师陈元果认为:

债务隔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分清父亲赠与儿子款项是否存在“恶意避债”。如果是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用自己和家人的名义购买人寿保单,以此逃避债务。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是有权要求清偿的。本案中,陈总在赠与儿子500万时,资金来源于经营所得,当时陈总对外也没有负债,不存在法律上的恶意避债行为,陈小小接受500万元的赠与款项是合法的,因此陈小小用自己所有的500万元为父亲陈总购买人寿保险是受保险保护的。
 
关于保单隔离风险、资产防护功能法律规定:
1、不被债权人代为追偿,即代为求偿权豁免,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73条(避债-代位权阻隔):“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人寿保单不属于被封查罚没的财产,可躲避法院强制执行,除以上依据外还有下列依据:
《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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