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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 却被告知七年前已离婚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01

[提要]  夫妻俩结婚近三十载,妻子终因受不了丈夫不管不问,两人两地分居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丈夫应诉,却被告知七年前已经离婚。近日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南谯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其52岁的丈夫葛某离婚。

案情简介】

      夫妻俩结婚近三十载,妻子终因受不了丈夫不管不问,两人两地分居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丈夫应诉,却被告知七年前已经离婚。

   今年48岁的林某家住南谯区沙河镇,1986年经人介绍与葛某结婚,婚后两人生活还算圆满,生育两个女儿,现都已经长大成人并独立生活。孩子们生活好了,可夫妻俩感情却破裂了,近十年时间中,林某一直在外打工,双方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

   近日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南谯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其52岁的丈夫葛某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程序通知其丈夫葛某应诉。葛某知悉后非常惊讶,称其与妻子在七年前已通过法院判决离过婚了。得知这一情况,承办法官通过查找七年前案件档案,终将案情核实清楚。

   原来,2007年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林某离婚,当时两人子女已成年,因林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并通过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且已经生效。而这一切,长期在外打工的林某并不知情。

  经过法官向林某说明这一情况,林某日前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中林某与葛某的婚姻关系早在2007年已经解除,法院没有必要再次做出离婚判决。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建议林某撤诉。

离婚案件撤诉比较特殊,不像一般的案件,撤诉后,随时可以再次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离婚案件的原告,如果想早日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官建议撤诉时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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