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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前夫离婚不成,竟痛下杀手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2

郯城女子孙某与前夫柴某离婚后,二人仍藕断丝连,在逼前夫与再婚的妻子离婚不成后,竟然痛下杀手,用剔骨刀将前夫捅成重伤。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柴某的谅解。日前,郯城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从轻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35岁的孙某某与柴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0年双方协议离婚,三个孩子都跟柴某生活在郯城县归昌乡某村家中,孙某某住郯城县城里。孙某某每年多次回柴某家看望孩子,双方也一直保持着两性关系。后柴某与另一名女子杜某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建立了家庭。孙某某认为自己吃了亏,多次要求柴某与杜某离婚,并补偿自己青春损失费。

    2013年10月6日上午,孙某骑摩托车到柴某家中看望孩子,双方因逼离婚之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下午2时许,孙某与柴某再次因补偿损失及离婚的事发生争执,孙某一气之下持其事先放在枕头底下的剔骨刀猛刺柴某胸腹部两刀。柴某奋力反抗,并将剔骨刀夺下,到家门口呼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孙某打110报警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柴某脾脏、肠道破裂,构成重伤。事后孙某赔偿柴某4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因夫妻离婚后财产及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心生怨恨,手持剔骨刀对被害人柴某身体的致命部位连刺两刀,因被害人反抗未致人死亡,从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能够认定孙某主观上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未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柴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规定,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成都离婚律师转自齐鲁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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