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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侵犯前妻名誉权,被判百度上道歉一个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22

前言

下岗男离婚后心理失衡,发帖攻击前妻引百万网民围观

侵犯前妻名誉权男子被判百度上道歉一个月

“本人刘××,因为与前妻吴××2008年离婚后存在巨大争议,感觉被糊弄,思想处于极度愤怒的状态,所以发表了一些偏激的言论,部分事实不能百分之百地核实,对此向吴××表示真诚的歉意。对这部分言论通过删帖和道歉纠正。以后会引以为戒,讨论问题实事求是,是一说一,是二说二,发表文章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

以上是一份经杭州江干区法院审核后发在百度贴吧浙江吧上的道歉信,道歉人刘某被判网上道歉一个月,并赔偿前妻吴女士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3.4万元。

昨天上午,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而刘某的网上道歉从今年4月7日开始网上保留一个月。

案情介绍

离婚和矛盾原因双方各有说法

刘某今年52岁,普通工人,2000年下岗。前妻吴女士比刘某小7岁,从事药品销售行业,并积蓄了巨额的财富。

对于2008年离婚和双方矛盾起因,两人各有说法。

吴女士说,刘某婚前隐瞒了曾经有过婚史的事实,并用花言巧语骗取了她的感情,婚后不久,刘某就露出了本来的劣性,整日好吃懒做、无所事事,而且到处寻花问柳,回家后稍有不顺便对妻女大打出手。

吴女士称,自己在忍受了十几年之后,不得已于2008年与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按刘某心愿分割了婚后财产。原以为从此能够过上平静的生活,但未料到,刘某坐吃山空,原来分给他的几套房子全部被他变卖并挥霍一空,而她经过打拼使公司办得日益红火,刘某产生极不平衡的罪恶心理。

刘某则辩解说,当初两人结婚是吴女士生意不顺而投靠他,但2008年左右,吴女士说为了生二胎要和他假离婚,自己糊里糊涂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但后来,离婚假戏真作了,他才发现家庭财产大部分都归了吴女士。

发帖“攻击”前妻引百万网民围观

吴女士说,从2009年底,刘某开始用不同的化名,通过网络发布大量文章,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甚至还公布她的照片和详细住址及手机号码。

原告吴女士一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发布的文章至少有36篇,涉及的网站达500多个,点击、浏览的网民几百万之多。有些文章的内容已经到了不堪入目、让人发指的程度。 吴女士说,刘某这一系列严重的侵权行为给她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除此之外,刘某还通过短信、电话整日骚扰她,并给她的业务单位及亲朋好友散发极尽侮辱、诽谤内容的信函,甚至在她金华的老家四处张贴大字报,内容不仅涉及侮辱、诽谤她,连她年迈的双亲也难于幸免。

由于不堪折磨,她曾被迫将坐落在建德市的一间商铺无偿转让给对方(外加10万元现金),想以此换来平静的生活,岂料刘某尝到甜头后,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

吴女士说,因为刘某的行为,生意伙伴和她中断业务,自己的公司还一度被迫改名。为此,吴女士还多次报警,但事情都没法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男子侵犯前妻名誉权

2013年8月,吴女士以刘某发信、发帖侵犯其名誉为由,起诉至杭州江干区法院。

对于在离婚后短信电话骚扰吴女士、侮辱女士以及用不同网名发帖“攻击”吴女士,刘某表示认可,并承认是做过这些事情,但刘某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吴女士也存在过错。

江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刘某发信、发帖中对原告吴女士进行了大量负面描述,而且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的确存在文中所称的“假离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刘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对原告吴女士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吴女士的名誉及隐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停止对原告吴女士的侵权行为,并负责消除所有网站上侮辱、诽谤原告吴女士的文章,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某知名搜索网站首页上赔礼道歉一个月(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先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律师费损失1.4万元,合计人民币3.4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时有发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法律对名誉权的规定,进一步说名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介。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名誉权,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李某许可将原告的感情生活等属于原告隐私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任由其传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张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于今日早报(杭州),点评系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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