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离婚程序 > 协议离婚 > > 正文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4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1536909350972647.jpg

注:本网站聚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家族财富传承律师,致力于为你打造婚姻家事诉讼、私人财富风险管理、家族财富传承规划。本站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