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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事后能反悔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件简介】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事后能反悔吗?四川广安小伙李大强与北方姑娘吴梅2013年8月相识,两人经多次交谈后坠入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201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二年两人生育一子,2016年3月因长期争吵,双方都不想继续生活下去,于是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丈夫,并由其负担抚养费。3月15日,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不料,离婚后,吴梅发现前夫李大强天天只顾打麻将,却把儿子留在老家不闻不问,没有对儿子尽到抚养义务,欲夺回儿子的抚养权,但男方不同意,为此吴梅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儿子抚养权,改为由母亲抚养。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四种情形下可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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