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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改变孩子姓氏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0

【案情简介】

20099月,孙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孙辉(化名,未成年)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异后,孙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黄女士与从事个体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再婚后,孙辉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今年4月,黄女士擅自将孙辉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东。孙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孙辉的原姓名。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黄女士擅自将孙辉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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