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补偿10万,事后不支付需担责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简介】
张某(女)经营一家服装店,刘某(男)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2010年,两人经人介绍恋爱,2011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办理结婚证前,两人写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果处理,仍然为个人财产;婚后的个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工作。
婚后,张某一直忙着服装店的事,而刘某的父母看到刘某将近30岁了,还没有孩子,希望夫妻二人早点生个孩子。张某觉得自己25岁还年轻,,趁着年轻多赚点钱,生孩子可以到30岁再考虑。因生孩子的问题,两人矛盾越来越大,无法调和。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张某承诺婚后购买的价值30万元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另外张某再付刘某10万元作为对刘某的补偿。为了保险起见,双方对离婚协议做了公证,领完离婚证后,张某将房屋过户给了刘某,并立即给了刘某5万元现金。之后,张某认为自己婚后没有过错,当时只是为了想早点离婚,才冲动地签订了协议并做了公证。现在觉得自己亏了,不想把剩余的5万元支付给刘某。刘某看到张某明确拒绝给付,经过咨询后,决定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代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询问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是否对张某有胁迫行为?刘某否认有胁迫行为,并说明签订离婚协议是在青羊区某茶楼,协议是2013年6月11日由张某起草,自己只是在协议上签字按印。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当天去办理了公证,第二天去办理的离婚登记,所有行为都是双方自愿行为。陈律师根据了解的事实,确定了办案思路。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2013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在违反张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6月12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成立且生效,张某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5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协议只是成立了,但没有生效。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生效,取决于双方是否去办理离婚登记。张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在办理过离婚登记,协议生效,双方都必须遵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协议后,如果反悔不愿意履行内容,可以选择拒绝与张办理离婚登记,这样离婚协议的内容不生效,刘某即使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协议内容,法院也不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