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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资200万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财产获支持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05

 

 

 

案情介绍

女士和先生都是四川省大英县人,1995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先生是从事钢材生意老板,企业经营得非常红火遗憾的是,夫妇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据女士说,2002先生有外出应酬时认识一名女子该女子姓万,夫妇俩关系由此陷入僵局。

2003年2月先生在成都青羊区购置了一套别墅于是全家三人搬到了别墅中居住女士原本以为,新生活从此可以开始,但让她没有想到,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成都。此后,万某与郭先生在秘密外同居,此后万某先生生育了一个儿子。20108月起,先生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女士无法忍受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决定和丈夫离婚。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早在2009年9月,先生就曾从其账户中将210万元划归某。以自己名义在成都红星路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某出售,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权益,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先生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30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判令郭先生一次性给付王女士银行存款10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100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郭先生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分配、处分的权利,郭先生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王女士的同意。现郭先生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未征得王女士同意,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郭先生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才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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