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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四年孩子非亲生 男子怒上法庭获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05

 案情简介

   吉吉31岁(男)是成都市一家设计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住在武侯区瑞联路。2007年,认识了成都姑娘月月(女,化名),两人认识不久后即同居。2008年7月,月月发现连续一周头晕恶心,去医院检查后,得知已经怀孕40天。吉吉父母得知后非常高兴,立刻催促两人结婚。200810月,吉吉跟女友月月在江西老家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跟吉吉认识之前,月月有过一个叫桥桥(化名)的男友,与吉吉认识后,月月一直与桥桥有往来。因此,吉吉一直怀疑月月所怀的孩子不是他的。2009年5月,月月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取名豆豆,全家都沉浸在幸福中。但是,吉吉对月月的疑心并没消除。
    2011年5月豆豆幼儿园每年一次的例行体检开始,当天,吉吉要求送儿子去幼儿园,以前都是豆豆爷爷送孩子的。吉吉带着豆豆瞒着家人到成都某鉴定中心DNA鉴定。该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结论为,吉吉与孩子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含辛茹苦抚养儿子年,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吉吉和月月大吵了一架,愤然将月月告上法庭,要求与月月离婚并赔偿4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孩子由月月自行抚养。为此,吉吉委托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代理此案。

 【庭审现场】

 

    法庭上,陈律师认为:由于月月违反公德的行为,导致吉吉将他人的孩子当亲生子女抚养了年有余,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如今得知子女并非亲生,对吉吉的打击可想而知。当年吉吉就是因为相信孩子是自己亲生的,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才会与月月结婚,而今,真相大白,昔日疼爱、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就连当初与被告结婚的决定也都是错误的,所有的这一切,都给吉吉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月月应为其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支付吉吉精神损害赔偿金。

    月月同意离婚,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愿意让儿子跟随自己生活,但是不同意赔偿吉吉4年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以案说法】

    法院判决月月向吉吉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10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律师认为,

      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若离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抚养费金额的参照标准可以示孩子抚养费实际支出情况,也可以根据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标准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  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 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的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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