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房 分手时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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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今年35岁,老家是四川绵竹的。2010年3月认识了28岁的女子小芳,两人都曾有过短暂的婚史。两人一见如故,由于有离婚的阴影,双方交往时都比较谨慎。2011年5月,在交往一年后,两人确定同居,并约定在同居期间如果能合得来就结婚。同居后,小宋在家俱厂做业务员,月收入均在万元之上。小芳在一家装饰公司做文员,收入在3000元左右。2013在10月,小宋用同居时所攒积蓄,购买了成都市温江区一套价值28万元的小户型商品房,之后房产证登记在小宋名下。2014年6月,与小芳同居三年后,小宋认为两人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冷战,两都不愿意妥协,如果结婚,最终可能还是离婚收场。于是开始与小芳协议两人好聚好散,小芳认为自己与小宋同居三年,有权分得小宋在同居期间所攒积蓄购买房屋一半的产权。小宋坚持认为,买房的钱是自己的钱,与小芳无关,断然拒绝小芳的要求。请问:同居期间购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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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同居期间购房,分手时如何分割?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其中,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小宋与小芳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对小宋所购置的房屋无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分割不能适用于《婚姻法》,所以小芳不能分到一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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