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时 如何防止对方隐藏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24
【基本案情】
张强(男)与刘菁(女)(均为化名)于2005年在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系闪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好。2006年10月刘菁怀孕,2007年7月女儿张婷出生。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的争吵一直没有停止。2010年8月12日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调和,于是通过锦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张婷由刘菁抚养,张强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位于成都市交大路198号XX号的房屋归刘菁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双方离婚后的第二年,刘菁发现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其在重庆市沙坪坝购买有商铺一套,价值150多万;在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购买有房产一套,价值60多万。刘菁认为在离婚时,被张强欺骗,导致少分财产。签订离婚协议时,如何防止对方隐藏共同财产?于是找到张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明确予以拒绝。刘菁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今原、被告在2010年8月12日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已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离婚协议是其在不知被告有上述房产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当缘分已尽时,有些夫妻急于领到离婚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往往都是“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之类,疏忽了对方极其可能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当领到离婚证,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意欲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时,又被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条款所困,只能自偿苦果。
签订离婚协议时,如何防止对方隐藏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就清单中的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譬如一方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将不分或少分所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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