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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周岁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能自己选择抚养人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27

 

导读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那么,10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能自己选择抚养人吗?

案例介绍

  2002年,家住四川中江的李飞(男,化名)和同样来自中江的小红(女)在广东珠江认识,认识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两人在中江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来到成都金牛区打工。2005年3月两人生育一女,取名李岚(化名)。2009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红与李飞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李岚李飞负责抚养,因李飞工作性质不稳定,李岚小红共同生活至2011年730日止,2011年820日前小红需将李岚送回给李飞抚养。

     离婚后,李岚一直跟随母亲小红生活至今。20152月,小红以方便李岚学习与生活为由,向金牛区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李岚由其继续抚养。10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能自己选择抚养人吗?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争议的焦点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予变更这一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

  小红称:女儿李岚从出生至今一切都是由自己负责,在双方离婚后,李飞很少看望女儿,导致现在女儿不认识自己的父亲。开庭之前,自己多次询问孩子是否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女儿说只想跟妈妈一起生活,为了李岚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李岚10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能自己选择抚养人吗?

    李飞辩称:提出不同意变更李岚小红抚养。李飞认为小红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将李岚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红的经济压力。

法院判决 

    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离婚时虽协议李岚李飞负责抚养,李岚小红共同生活至2011年820日止,但李岚实际上此后一直随小红共同生活。现李岚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红生活;而小红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之规定,遂作出判决,李飞小红婚生小孩李岚变更由小红抚养,并由小红独立承担小孩抚养费。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10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能自己选择抚养人吗?夫妻离婚后由谁抚养,主要考虑对孩子的成长怎样更有利。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除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外,还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李岚已经超过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应该由谁抚养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小红是通过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官要征子女的意见,“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该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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