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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AA制 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11

 

案例介绍

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刘先生化名)妻子去世后,刘先生一直和儿子住在一起。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刘先生在高兴的同时也越发觉得孤单。2004年10,刘先生认识了小他十岁的赵女士化名,赵女士一直单身,两人很是谈得来,感情很好,半年后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锦。2006年10月,刘先生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了一套房屋。同年11月,赵女士失业在家,负责照料女儿和刘先生的生活。20096月,刘先生提出离婚,此时赵女士才得知,刘先生与一名王姓女子在外已经同居多年。赵女士考虑到自己多年没有出去工作,一旦离婚,可能生活都成问题时,不同意与刘先生离婚;但是当看到刘先生离婚的决心很坚定时,就要求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刘先生应对自己多年抚养女儿和照顾丈夫的生活给予补偿,刘先生明确拒绝。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分析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若赵女士离婚后没有房住,属于生活困难,刘先生应当给赵女士提供房屋居住,或者对赵女士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分割,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诉讼法院判决刘先生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刘先生和赵女士在结婚时就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因此,赵女士如果提出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此外,该案中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家庭关系准则。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刘先生王姓女子同居,赵女士有权请求刘先生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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