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因病取得的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15
【导读】 结婚六年后,小马患了肾炎,无法生育。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却为医疗保险理赔金的权属问题更是成了他们争论的焦点。治疗时的费用夫妻共同承担,夫妻离婚后因病取得的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
【案例介绍】
小马和阿金是大学同学,两人上学时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双双来到成都,进了同一家公司工作。六年前,两人登记结婚,这段圆满的感情着实令人羡慕不已。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小马被查出患有肾炎,在经历了保守治疗、透析治疗等一系列复杂治疗过程后,小马成功进行了手术。这场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感情伤害都让人有些难以应对,术后半年,两人的婚姻就基本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婚后未生育,因此离婚的矛盾便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争论的焦点,渐渐汇集在了保险理赔金上。原来,小马在婚后购买了成都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金额达10万元整。为此,阿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保险理赔金。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金认为,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的用途,应该是用于保险人支付因疾病和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为被保险人在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情形中,并未明确包含保险理赔金这一内容,理赔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小马则认为,自己参保的保险明确规定受益人为本人,是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的,不是用来支付此前的治疗费用的。另外,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认为,小马取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基于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小马的身体才是这一保险的标的,小马因疾病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终,驳回了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因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
夫妻离婚后因病取得的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通过《保险法》得知,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夫妻离婚后因病取得的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许多人,最为常见的有两种方法。
方法1: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因为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方法2: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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