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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能否要求对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29

 

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已经通过协议或判决的形式确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遇到离婚后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报班、孩子突然患病需要大额费用等特殊情况,我们可否要求对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呢?陈律师通过小案例的方式为您讲解离婚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实践处理原则等问题。

 

【案例介绍】

先生与张女士1997年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成都市青羊区。因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于2000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王磊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由王王先生每月支付王磊小孩抚养费4500元,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不断上涨,原有的400生活费难以维持小孩的基本生活开支。目前小孩又以优异成绩考取了该市重点中学,就读期间,所有学校费用全自付。张女士以物价上涨,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用增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每月给付生活1000元。先生辩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而且还要赡养父母,没有经济能力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罗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张女士这种情况,判决离婚后,能否要求对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价上涨,孩子学习、生活、医疗费用增加等情况分析,王先生每月给付4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因此张女士提出要求王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白某的收入、生活状况,判令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后,能否要求对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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