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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年 离婚时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补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8-21

案例介绍

    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补偿

    张某(女)与应某(男)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原告已经35岁,由于家人催婚,迫于压力,在与应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应天缘(化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某一直没有家庭责任感,整天沉迷于打电子游戏,对家庭大小事务均不关注。尽管张某多次劝告,应某仍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继续沉迷于电子游戏,丝毫没有悔改的表现,让张某实在无法忍受2008年3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应某对张某大打出手,导致张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对应某彻底失望,随后带着儿子在外租房居住,自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七年多时间。20108张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某在接到传票后,多次向张某承诺愿意和好,希望张某给其机会。张某一时心软,同时考虑到孩子不能没有父亲,于92日向撤诉。张某撤诉后,被告没有为修复夫妻感情做任何努力,也没有要求原告母子回家中居住,原告母子仍然在外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双方曾经协商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因经济赔偿金一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2015年3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应某未能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张某要求给予经济补偿80000元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8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原告独自抚养,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要求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被告补偿70000元。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张某、应某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法院支持张某要求应某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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