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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 丈夫能否要求对方少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10-23

案例介绍

    妻子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丈夫能否要求对方少分?

2013年5月,四川广安小伙子陈(男)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女)。当时,陈某在一家装饰公司做泥瓦工,每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秦某家住成都市青白江,在一家服装厂做普工两人相处两个月后,听说某家所处的土地很快要被征收,为了能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认识仅两个月的年轻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青白江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43月,土地征收补偿款如愿下拨,某、两人共分得13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办结婚酒席,7万元存在某的名下。因为缺乏感情基础,互相了解不多,婚后,某两人感情一直不合。2015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双方均不愿意修复感情。尽管两人曾经多次商谈离婚协议一事,针对财产分割一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5615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属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某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8万元小轿车和秦某土地征收补偿款存款6万元。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将这6万元补偿款全部取出。追问她“钱去哪儿了”,却说钱已用于请朋友吃饭、打牌、旅游、生活开支等。妻子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丈夫能否要求对方少分?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此举是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某和分居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6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该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应当由男方多得,女方少得。

 

最终判决:夫妻共同存款陈某4万元,秦某2万元。秦某父母的陪嫁车辆经双方评估价值6.2万元,夫妻各分得3.1万元。

法院判决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事项。妻子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丈夫能否要求对方少分?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不是平均分割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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