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婚前赠送的存折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婚前赠送的存折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欣(化名,女)李帅(化名,男)于2009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学迎新晚会上认识,当时李帅读大三,刘欣刚刚入校,双方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李帅大学毕业进入成都某事业单位上班,刘欣依然在校就读。2013年7月刘欣大学毕业,直到10月刘欣依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李帅当时为了安慰刘欣,将在成都某银行存的2万元一年定期存折交给刘欣,并且表示这笔钱是自己送给刘欣的。婚前赠送的存折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李帅,当时,李帅并没有告诉刘存折的密码。2014年元旦,刘欣李帅在男方老家四川达州结婚,婚后不久,双方返回成都上班。由于没有婚房,在成都期间,两人一直居住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某小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刘欣每个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加之其花钱比较节俭,刘欣一直没有支取李帅婚前送给她的存折上的钱。

    结婚后,双方之间摩擦一直不断,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后来李帅首先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时,婚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辆轿车归李帅所有,李帅补偿刘欣5万元。在谈到婚前李帅交给刘欣的2万元定期存款一事,双方争执不下,刘欣认为,2万元存款是李帅在婚前赠与的,应当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李帅认为,这笔钱一直在自己名下,当初愿意给李欣这笔钱是考虑到双方要结婚了,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刘欣的,现在双方要离婚,撤销赠与。婚前赠送的存折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未果,李帅起诉至法院。

【案例介绍】

法院审理后经核实,李帅赠与给刘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双方赠与合同没有履行,有权撤销,最后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刘欣的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婚前赠送的存折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帅在婚前将2万元的存折赠与给被告刘女士,这一赠与行为是否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于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而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原告李帅,因此,本案中原告李帅赠与给被告刘欣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双方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而且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原告李帅被告刘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原告可以撤销赠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