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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生效与变更有讲究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便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这是当下许多离异夫妻选择的分手方式。然而,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变更是有条件的,如果夫妻双方事先不了解,一旦事后反悔,就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走上法庭。据统计,去年仅密云法院就审理这类案件五六十件。离婚协议何时生效,是否可以反悔和变更?今天,密云法院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为本报读者说法析理。

【案例一】

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方能生效

 案情回放:

  宋伟和李丽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1月,因宋伟发生婚外情,宋伟和李丽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商财产分配时,宋伟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一套楼房归李丽所有。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宋伟悔改,获得了李丽的原谅,两人重归于好。201412月,因日常矛盾不断,李丽持20131月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分配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宋伟同意离婚,但表示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特定情况下书写的,时至今日已经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同意李丽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的共有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宋伟的答辩意见,并依照《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李丽所有,李丽给付宋伟房产折抵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在双方均签字后成立。但此时,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并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在法院的诉讼当中反悔,不愿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那么此时,法院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不生效。如果双方仍旧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宋伟在和李丽签署离婚协议时,确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事后两人并未就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破镜重圆。在这种情况下,此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当事隔一年之后,因其他原因宋伟和李丽的感情再次面临破裂时,李丽是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对两人财产进行判决的。

【案例二】

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协议可以变更

案情回放:

  2010年,赵倩和张明登记结婚。20125月,因婆媳矛盾严重,张明提出离婚。赵倩在几次挽留无果后,同意离婚。经过协商,两人约定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张明所有,张明给付赵倩房屋折价款40万元。后张明将房屋交给中介代售,但因其要价较高,始终无人问津。

  20134月,赵倩再次找到张明催要40万元,自觉理亏的张明表示因为房价上涨,自己又提高了售价,所以直到现在房子还没卖出去。当天,为了安抚赵倩,张明写了一份协议,表示除约定的40万元房屋折价款外,待房屋卖出后,另行补偿赵倩20万元。

  直到20146月,张明才以17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掉,但张明只给赵倩的银行卡上打进了40万元,并推说买家还压了一部分房款,要求赵倩先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查到40万元确实到账,赵倩痛快地和张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因张明明确拒绝支付另外的20万元,赵倩将张明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明认为其与赵倩离婚时仅备案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后签署的关于20万元补偿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同意支付赵倩这笔钱。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明与赵倩第二次签订的支付20万元补偿款的协议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遂判决支持了赵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那么,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是否可以就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也同样是会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本案中,张明和赵倩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没有立即办理离婚手续,而是在之后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也就是约定由张明补偿赵倩20万元的协议。这份协议也是在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的,因为在签订时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张明和赵倩对第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之后,虽然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提及此份协议,但这并不影响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人仍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三】

没有法定事由,离婚协议不能反悔

案情回放:

  崔敏和蒋刚是198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后两人共同养育了一对儿女。2013年,在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之后,崔敏以蒋刚一直有婚外情为由提出离婚,蒋刚自觉愧对妻子,在离婚时将家中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崔敏。

  后蒋刚与情人另组家庭,因再组家庭开销过大,蒋刚常常感到拮据。为此,蒋刚找到崔敏,表示因为最近生活窘困,希望崔敏能将以前两人共有的一套空置楼房腾出来让其居住,但遭到了崔敏的拒绝。20152月,蒋刚以“离婚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与崔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经过审查,蒋刚与崔敏的离婚协议书,是在两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法院驳回了蒋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签署之后,夫妻双方是否有反悔的权利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男女双方此时如果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会得到法院受理的。但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蒋刚与崔敏离婚时,是蒋刚自愿放弃大部分共有财产的,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蒋刚对婚姻共有财产的处分已经生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几年之后,蒋刚以自己当前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此前与崔敏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般来说,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像蒋刚一样请求重新分配婚姻财产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而这些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需要由“主张重新分配”的一方提交法庭,否则即便事实真是如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方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需要指出的是,诚实信用是我国的公序良俗,是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只要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事后无故反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大家,像离婚协议书这类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协议,在签署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事后无故反悔的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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