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例介绍】
村民吴某结婚前与母亲王某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吴某与孙某结婚后,王某自动退出,超市由吴某、孙某共同经营,夫妻俩每月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孙某离家出走。从此,吴某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大小事均由吴某一个人操心。大约过了近一年,吴某见孙某仍未回来,便通过孙某的父母联系到孙某,提出离婚。孙某表示同意,但在分割超市财产时,孙某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1/2。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当分割?吴某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孙某自己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吴某可要求多分得自家经营的超市纯收益。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经营纯收益,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综合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体力、智力劳动;二是如果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在家庭事务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尽一丝一毫的家庭责任、生活经营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夫妻离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均当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超市系吴某婚前财产,且双方分居期间完全由吴某一人独立经营,孙某没尽任何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解释,吴某应当多分得该超市经营纯收入,孙某应少分或不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