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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对外部债权人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 《离婚协议》约定:一切债务归男方,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小金(女)与老公小谭(男)多年离婚拉据战画上了句点。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对外部债权人是否有效?小金以为吃下了定心丸,然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场官司接踵而至。

 

【案例介绍】

2003年10月,小金小谭在湖南省岳阳市打工时认识。2005年10月恋爱一年半的两人在小谭家乡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金怀孕,两人协商回到成都上班。然而,婚后,双方均不能忍受对方的恶习,这场婚姻最终没有熬过“七年之痒”。2013年8月,小金小谭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谭玲(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之前支付女儿生活费700元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双方共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路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15万元;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婚后一切债务归男方。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对外部债权人是否有效?

离婚后第三个月,小谭经济陷入困境,多次找到小金,声称《离婚协议书》规避债务,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利要求重新分夫妻共同财产,小金明确拒绝小谭觉得小金太贪心,于2014年4月,起诉至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被法院驳回。

2014年9月,与前夫的纠葛刚落下帷幕,麻烦又一次找上小金。这一次,两人以前共同的朋友小林起诉她和前夫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小金认为自己与小谭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里约定一切债务归男方,自己无义务还款。

经查,小谭离婚前欠下了巨额债务。法院判决,小谭小金应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随后,小林向法院申请拍卖了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路的小金所有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

   小金还是不懂,《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女方所有”、“一切债务归男方所有”究竟有何意义?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对外部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虽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了,或者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任何一方对夫妻的共同债务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小金小谭虽然已经离婚,但小林仍然可以向他们夫妻二人主张权利,小金理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躲避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了隐匿一笔来历不明的财产而迅速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即便如此,也应当意识到,连带责任是夫妻对外承担责任的常态。因为婚姻本身的风险性不是债权人可以预见的,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时,不可能预见到夫妻双方很快就要离婚,所以这种风险只适用于夫妻内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他们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为第三人所知。

综上所述,在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上,夫妻二人对外一般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二人关于债务的内部约定,只在夫妻之间生效,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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