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夫妻实行约定财产 离婚时是否需要给予对方补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咨询】

孙某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一年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张某某发现只要谈到结婚这个问题,孙某某就找借口推脱,张某某能感觉出孙某某对自己是真心的,但是不知是何原因在结婚问题上百般找借口。经过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张某某才知道,原来孙某某担心自己的财产问题。为了消除孙某某的顾虑,张某某主动提出双方可以约定在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每人每月拿出1000元作为家里的日常生活支出,有特殊需要再协商。达成了协议后,二人于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5日,张某某生有一子,一直盼子心切的孙某某非常高兴,为了让张某某能够有时间精心照顾儿子,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张某某辞职,在家里照顾小孩和料理家务,从此家里的生活开支全部由孙某某一人承担。张某某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了相夫教子上,所以很少过问孙某某的工作情况。2013年3月,孙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其配了女秘书沈某,沈某是大学毕业生,人长得漂亮,工作上也能干,不仅是孙某某工作上的好助手,对孙某某生活上也非常关心。很快二人就超越了正常的工作关系,陷入了爱河。2014年8月12号,张某某发现了孙某某与沈某之间的恋情,多次想挽回二人的关系没有结果。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要求与孙某某离婚,却提出3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孙某某认为,其已经在结婚前与张某某进行了婚前财产的约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某与张某某双方约定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后来张某某辞职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儿子,再没有出去工作,现在张某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完全符合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补偿的数额,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会参考请求权人付出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孙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同时支持了张某某1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的要求。

法官说法

  离婚时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使该请求权的条件。

  1、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以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如果夫妻之间只有约定,但是约定的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部分共同、部分分别所有或者约定全部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就不能请求经济补偿。

  2、必须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如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支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

  3、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本案中,是否应当进行经济补偿,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