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百万元债务 “全职太太”离婚后还要共同偿还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导读】前夫在婚内经营的调剂商行,对外欠下百万元债务。尽管声称自己从不插手前夫的生意,但宁波的一名“全职太太”还是在离婚后,被前夫的债权人告到法庭,要求共同还债。这个案子跟近段时间网上热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作为一条饱受争议的司法解释,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婚姻的风险所在。
离婚后被前夫债主告上法庭
张女士(化名)今年三十多岁,一年前跟前夫办了离婚手续。她离婚后的平静生活几个月前被一份应诉通知书打破。
起诉她的是前夫的债主,姓潘(化名),也曾是前夫多年的朋友。潘某拿出了一张110万元的借条称,从2013年起,张女士的前夫多次以经营的调剂商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钱,1年时间内总共借了110万元。后来他得知借的钱被他们夫妻俩用在鄞州买了一套别墅。
潘某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与前夫一同归还他110万元的本金和20万元的利息。
张女士跟前夫是再婚的,婚后她没有再工作,主要在家带小孩。张女士说,她知道前夫经营调剂商行,时常需要向人拆借资金,也帮前夫借过几笔钱。但她从未插手过前夫的生意,对前夫在外的负债情况一无所知,前夫也没往家里拿过家用。
至于两人婚后购买的这套别墅,张女士说,这套别墅实际是她筹集的首付款,跟前夫借的钱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张女士的说法,张女士的前夫也认同,称虽然调剂商行初期有些赚头,但都被他用于了投资,现在资金一时无法收回。
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债?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张女士前夫借的这笔钱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潘某所要证明的,以及张女士和前夫否认的,都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最高法相关复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海曙法院查明,张女士和前夫结婚期间,两人还按揭买了一辆车,车和房的按揭款每个月就需要2万余元,此外一家人每月的生活开支也要1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女士和前夫婚姻期间,只有她前夫从事经营,而张女士对该经营项目也是明知的,也帮前夫借过钱用于调剂商行的经营,因此该调剂商行是家庭经营项目。夫妻俩男主外,女主内,是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男方亏损时未能补贴家用,不能作为女方不承认债务的理由;在张女士需要资金时,她前夫也将账户内的资金汇给她周转,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在没有其他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婚内两人每月还要供车供房,还有生活开销,即使购买别墅的首付款来源于张女士的婚前财产或是亲友借款,但不影响涉案的款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海曙法院判决张女士和前夫共同归还潘某110万元。
【延伸阅读】
关于“第24条”你应该知道这些
为什么它饱受争议?
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则,能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这样,从实施起就持续被关注,热度一直不减,且争议巨大饱受诟病。
“第24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说得通俗点是这样的:如果婚内配偶背着你在外面签借条,你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三种情况例外: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问题只出在“举证难”上。对于第1、2项例外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对绝大多数官司而言,可行的证明方式只有第3项———“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问题是,证明一桩事实存在容易,证明一桩事实不存在,从证据学的角度而言,操作的难度系数太高。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明标准,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让法官相信一方的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依靠的只是法官个人的内心判断。
但不证明夫妻单方在婚内的借款又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让很多被前任的债主起诉的当事人都感觉自己像掉入了婚姻的一个坑,“第24条”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坑前任”条款。
有没有证明成功的案例?
实践中有没有成功证明“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案例?有,但极少。
宁波的一名女士跟一名企业老板结婚,因为她跟企业老板的资产都比较丰裕,婚前两人做了财产公证,据女方说,由于经济上不需要相互依赖,婚后他们的经济情况也是独立的。4年后两人离婚,女方被男方的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一笔100多万元的债务,那时男方已经下落不明。女方坚持男方的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提供了自己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双方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协议等证据,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宁波中院终审判决,这笔债务属于她前夫的个人债务,她无须共同归还。
海曙法院民二庭的一名资深法官称,对夫妻婚内债务的认定,是一个事实认定的过程。目前民间借贷已从原先的生活性借贷转为经营性借贷。审理中,法官一般会考虑涉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虽系一方经营但该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主张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的因素更多,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方的职业、收入情况、银行账号上有没有大额的资金出入、夫妻之间的分居情况、钱款的用途等等。
(宁波晚报记者胡珊 通讯员陶琪姜)
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最新、最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