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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 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夫妻二人共同为孩子购买保险,在婚姻破裂后,要求法院分割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并且更换投保人。夫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介绍】

  秦某与陈某二人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 ,孩子抚养权归秦某。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陈某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陈某的儿子小秦。这张保险单保额为1.7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3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可以退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果等到保险合同到期后,陈某的儿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领取成长金6000元。。。。。。在离婚前,陈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8900元。两人离婚后,秦某认为这份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向成都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要求,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8900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子小秦购买了人寿保险,并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系储蓄性的生存保险。陈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小秦享有,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其子小秦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其子小秦秦某抚养,秦某要求变更投保人,应另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夫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秦要求将已交保费8900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私人财富管理律师陈元果

     什么是储蓄型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其实质是普通的风险保险与储蓄合二为一的产物。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相对较高,其中含储蓄部分,保单有现金价值,投保人退保时,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涉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险财产,主要是上述保险的保险收益和保险现金价值,前者出现在保险合同约定期日或约定事项成就时,后者出现在投保人提前退保时。

   夫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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