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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夫妻一方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28

法律咨询

各位老师好,2009年和老公结婚,老公当时在成都市温江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0年办理了房屋房产证。最近一年我和老公感情不太好,我一直害怕老公一个人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我想问的是:如何防范夫妻一方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解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如何防范夫妻一方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这一问题。你提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将做列分析,请你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纳分析意见。
    1、如果房屋是你老公婚前单独购买,独自签订的购房合同,个人支付的首付款,婚后房产证办理在你老公个人名下,这种情况,房屋是你老公婚前的个人财产,你老公有权利独自一人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

2、如果房屋是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是选择首付一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这种情况办理房产证时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名字,你老公想把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成都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根据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监理处的交易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你与你老公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

3、如果该房是你们婚后共同购买并且一次性付清房款,房产证办理在你们双方任何人名下都可以,如果办理的是你老公名字,不能排除你老公单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然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   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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