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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 分手后该怎么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04

法律咨询

成都婚姻法援网的各位老师好,我是一名27岁的男青年,现在有个事情很困扰我,想请各位律师帮助我一下。先谢谢了!2009年我大学毕业,之后来到成都在一家私营企业做资料员。2010年我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小谢,刚开始我们两个人只是普通朋友,交往一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见了双方家长,并打算2011年劳动节结婚的。因我和小谢都不是成都人,我考虑到我年纪不小了,如果没有房子就结婚,对女方多少有些不负责任,就与小谢以及我的家人协商在成都买房。小谢家庭并不富裕,加上工作的时间短,手里当时没有存款。我的家庭能拿出10万元,我已经工作了三年时间,有8万元的存款,加起来有18万元。此后,我们双方开始四处看房子,最终选择在成都三环路外购买一款70平方米的小户型。当时,买房时,我想着双方都谈婚论嫁了,没有多想,就把小谢的名字也写在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在我们双方买房后,经济压力很大,情绪都不太稳定。有一段时间我们经常生争执,我发现我与小谢之间关于生活观念、生活习惯差异很大,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包容。如果勉强结婚对双方都不好,最终我们分手了。2012年底,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我,之后,我一个人居住在里面。2014年2月,房屋取得了产权证,房产证上是我们双方的名字。我觉得这样对我来讲很不公平,多次与小谢协商,我补偿她一些钱,她将房屋办理在我个人名下,小谢一直不同意。各位老师,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怎么分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怎么分”这一问题。

    男女双方分手时,对于恋爱期间买房屋的分割,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1、双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恋爱双方所有,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按照双方购房时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对房子权利。

2、双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房产证登记的一方,但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属于债权,房产证登记的一方应当规定其购房时的出资。

    3、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出资的一方。

   4、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子属于男女双方共有。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常是男方和女方恋爱的时候,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购买婚房时为了向女方表示自己的心意、给女方一个保证,才把女方的名字写进房产证。这种情况应理解为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如果双方分手的话,则男方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的基础已不再存在,按照合同法的理论属于“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机械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实际出资的一方,也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因此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给予未出资的女方一定的补偿,既维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也尊重了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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