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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回国须经法院承认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7

     

       不久前,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吃惊的是,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目前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赶紧咨询律师后方才得知,其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已经在国外离婚,为何还要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据法官吴宏介绍,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

   事实是,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定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那么,该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对于已经或将来可能与外籍人士走进婚姻殿堂的市民,吴宏法官提醒,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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