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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小红与小明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后结婚,在一起生活6年后,小红小明(均为化名)没能熬过“七年之痒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小红名下有9万多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

小明四川达州人,两人结婚时,小红是县城一名公务员,小明没有固定工作。今年5月,小红辞职准备到上海去发展,小红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法庭上小明要求分割小红8.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

    小红认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小明不同意,认为公积金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予以分割。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小明小红在办理离婚时,凑巧小红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公积金提取并分给小红。如果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另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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