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财产转至小三名下,妻子是否有权撤销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案情简介】
陈某,50岁,名下有2家公司,还有几间办公楼。他的助理小晨是一名刚毕业的学生,年轻、有活力,吸引了朱某的目光。陈某送出去的礼物不计其数,频频带其出席酒会及商务活动。后来,陈某的媳妇李某要求协议离婚。陈某想到反正以后要和小晨一起生活,于是将办公楼转移至小晨名下,公司一些股份也过户至其名下,只留给李某一点。陈某将财产明细放到李某面前时,李某傻眼了,巨额财产去哪儿了?陈某当初与李某共同经营公司,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前些日子陈某还说公司要上市,现在怎么可能只有这些财产,李某该怎么办呢?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首先,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晨,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同时作为第三者的小晨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陈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李某可以行使撤销权。
其次,陈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因此李某如果诉讼离婚,法院就可能判决多分给其财产。
提醒广大女性:案例中李某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财产的多少也有掌握,因此在离婚的时候能够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这是值得借鉴的方面,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清醒的掌握,这不是对对方的不信任,而是你应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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