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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赔偿如何兑现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5

【案情简介】

     原告梁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所有。(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身体、精神等损害费共捌万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等内容。协议签订当天,原、被告双方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且是受协迫签订的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讲法,最终双方当事人都愿各自退让一步,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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