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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丈夫下落不明三年多 我想离婚咋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06

 

  丈夫下落不明三年多 我想离婚咋办

问:我经人介绍,十年前与丈夫赵某登记结婚,但八年前他去广东打工,刚开始还给我打电话联系,后来说想和我离婚,我当时没同意,他后来竟然连电话也不给我打了,至今三年多没有和我联系。现在我想与他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我该如何提起诉讼?

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 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你如果想离婚,有两种选择,一是你不申请宣告你丈夫失踪单就提出离婚,你可以采取申请公告的方式进行;二是你申请宣告你丈夫失踪后再起诉离婚。

 

   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问:一年多前,赵某以购房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并当面给我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当时,我还将借条复印了数份留存。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归还借款,我多次催要无果。在一次搬家后,我将该借条原件遗失了,现在手上只有复印件。请问,如果我现在起诉赵某还款,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据上述规定,你在提起民事诉讼中有义务提交借条原件,若你现在只有赵某的借条复印件,再无别的材料可以用来证明这一事实,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或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因为仅有复印件在诉讼中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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