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法律咨询】
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吗?张辉是一名现役军人,和王琳定亲时穿着营长军服,王琳看张辉一表人才,对他一见倾心,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半年后,在男方老家四川省大英县办理了结婚证。2016年12月王琳怀孕,后来在给孩子办理准生证时,王琳发现张辉是士官,当时场面非常尴尬。王琳认为张辉欺骗自己,张辉解释说相亲当天自己出了点意外情况,换上了部队朋友的衣服。王琳不相信,张辉为了哄老婆开心,给王琳买了一个2万元的手表,双方暂时平息。孩子出生后,王琳发现夫妻矛盾逐步加深,两方关系越闹越僵。在儿子生病期间张辉也没看望一眼,王琳想离婚,多次拿着离婚协议要求张辉签字,一直被拒绝。请问:能和军人离婚吗?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吗?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在此,婚姻自由可以理解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这个自由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不适用于军人。如果非军人和军人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这是因为,国家对军人的婚姻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军队的稳定,防止军人在前方战斗时被家庭因素影响。
一、军人离婚,分两种情况:
1、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本处所指的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即如下四种情况:
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
1、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计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般以人均寿命70岁来计算。
具体如下: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总费用/实际入伍年龄)X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因为军人离婚和专业、复原并非同步,因此该费用可期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