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调查取证 > > 正文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2-18

小刘(女)25岁和小陈(男)26岁通过朋友相识后,交往不到半年于2011年10月份就闪电登记结婚了,婚后,由于都是独生子女性格上都比较强势,热恋的感觉很快就被家庭琐事及双方家长的过多“关爱”,转变成了争吵、埋怨。很快双方都对自己的闪婚后悔不已,2012年过完年3月份,小刘和小陈正式谈协议离婚的事情,小刘希望早点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趁彼此年纪尚青且还没有孩子,以后好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小陈对这段婚姻也不留恋也同意协议离婚但提出要女方给他五万元作为这段婚姻所造成他的损失,否则他就不同意离婚拖下去,反正女的拖不起。这让小刘无法接受,更下定决心与小陈离婚,遂于2012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其和小陈之间的夫妻关系。小陈接到传票在开庭时坚决否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之后,小刘打电话与小陈再次协商离婚的事,小陈在电话上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如果不答应他的条件仍不同意离婚,小刘录下了她和丈夫的谈话,试图以此证实其与丈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小刘录制的是自己和丈夫的谈话,而非他人之间的谈话;其次,其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因此,小刘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