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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老公彻底沉沦 难以挽救的婚姻该怎样收场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3-08-01
 

我与沈文锵(化名)相识于20114月。我们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他是我妈妈同事的儿子,关系不错,听爸妈说在我很小的时候还见过他。

开始时,我们都对彼此比较满意,并且有了进一步交往。两家人乐见其成,并且早已将婚期定了下来,只等我们点头同意。当时,我和他并没有想太多,认为彼此年纪都不小了,想要先结婚再恋爱,当年10月,我们就举行了婚礼,正式过起了新婚生活。

结婚前3个月,沈文锵以个人名义首付30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外环附近的房产。结婚后,我们两人便开始共同还贷。因为沈文锵当时在一家网络销售公司,效益非常好,他选择的还款期限是10年,平均每个月要还7000多元。

那时,沈文锵月收入近万元,我的收入比他略低一些,但在还贷方面,基本上是我们各付一半。而且好景不长,到了2012年夏天,沈文锵所在的公司效益不好倒闭了。这样一来,我省吃俭用,每个月的收入大概有5000元都交了房贷,不够的部分从积蓄里拿。

虽然为了还房贷生活压力很大,这倒也不要紧。毕竟工作了没了可以再找,房贷早晚会还完。但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沈文锵从此变得消沉了下去。他失业后先是在家里呆了一个月,然后在我的劝说下,去找工作。谁知道他眼高手低,总是希望找到一份能和以前的薪水不相上下的工作。这就太难了。几番挫败下来,他抱怨越来越多,对我也变得冷漠起来。

为了承担生活压力,我一门心思忙工作,和沈文锵的沟通也少了许多。3个月以前,他竟然主动提出离婚。理由是由于自己没有收入,和我逐渐产生隔阂,夫妻感情淡漠。起初,我连连道歉,检讨自己。然后,有朋友提醒我,“他是不是外边有人了?怎么你养着他,他还这么多事呢?”剧情不幸被同事猜中。我请私家侦探帮忙调查,发现沈文锵在失业后5个月就有了外遇。那个女人的老公不在身边,他们干柴遇到烈火。后来,他们的奸情被女方老公发觉,女方离婚,于是要求沈文锵也离婚,他们一起过。

我和沈文锵感情一般,但我是那种比较传统的女人,不愿意离婚。对于他出轨的事,我并没有戳破。甚至我也没要求私家侦探留下什么证据。可是,沈文锵是铁了心要离。最近,他还委托律师要到法院起诉。朋友劝我搜集他出轨的证据,让他净身出户。一日夫妻百日恩,事情到这个地步,我心已死,但也不想把事情做得太绝。我的想法是,到目前为止,房贷我交了大部分。他失业了,没能力还贷,房子能否归我?当然我可以依法给他补偿。另外,如果房子还是归他,我帮助还贷的收益怎么才能归我?需要什么证据?

 姚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主要牵扯到两年前社会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婚姻法解释三》,即: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法院可以判决归购房一方所有。但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被误读了,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影响。不过你放心,你的钱肯定不会白花,而且我也赞同把房子判给你。

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只是规定“可以”把房子判给婚前购买一方,而不是“应当”。在法律用语上,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可以”便意味着虽然优先考虑判给购房者,但根据实际案情也可以不这么判。再给你交个底,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购房者婚后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还款,而另一方有能力的,法庭是“应当”将房屋判给另一方。在实际判案时,法庭往往会参考最高院业务庭的这些指导性意见。道理很简单,还不起就不要还,否则,银行照样可以起诉、拍卖房产,到头来房子还是谁也得不到。可见,法律是严肃的但不是呆板的,只要细细品读,法律的品格往往是灵活、务实,富有人性色彩的。

证据不证据的并不重要,证明你们结过婚就行了——毕竟,婚后无论谁掏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共同还贷部分再加上相应婚后增值的部分,性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这种房产,具有婚前一方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性质。当然,你想的很对,如果把房子判给你,以后还贷的任务就压在你一个人身上,首付部分的价值是要补偿给对方的,这个压力请你考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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