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过错赔偿 > > 正文

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精神抚慰金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5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于某年登记结婚,但是由于生活所迫,王某为家庭生计而外出打工,在此期间与打工认识的一名女子张某发生了关系并致其怀孕。在李某知道事情之后为了顾全家庭出钱为张某作了引产,希望王某可以回心转意,但是王某竟不思悔改继续与张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配偶一方在何种情形下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本案中,薛某的过错行为显然对陆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致人怀孕是否属法定原因呢?所谓法定原因,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驳回陆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是正确的。

    在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况,无过错要承担各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甚至还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违法,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因此,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之诉时,一方面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收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