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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六旬老太不堪家暴诉离婚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理应相伴相惜。可是,周某因不堪家庭暴力,将结婚三十多年的丈夫陈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

  近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973年初,周某和陈某相识,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孕育一子,小日子过得也算幸福。可好景不长,结婚几年后,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执,被告陈某开始经常殴打妻子。

  第一次被打之后,周某躲在墙角偷偷抹眼泪,悔恨自己的婚姻选择,但当她看到年幼的儿子时,选择原谅了丈夫。但此后,陈某并没有改变,家暴的状况一直持续。

终于,30多年名存实亡的婚姻让周某不堪忍受,决定离婚。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交流与培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提醒: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朋友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在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时,尽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没有法院认可的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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