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过错赔偿 > > 正文

妻子有“小三” 离婚时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29

 

 

 

案情简介

屈林(男)赵莹(女)两人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认识,双方均来自山西,当时在同一个工厂上班的山西老乡有十多个,赵莹只和屈林比较聊得来,其他的人相交都不深。两人相处时间久了,逐渐产生了感情。2007年双方认识两年后,在山西大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两人生育了一对龙凤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在小两口觉得是上天赐予的幸福同时,亦感觉生活不易。毕竟两个孩子每个月的奶粉钱,都要2000元左右,如果夫妻双方都在老家的话,当地工资不高,养家都比较困难。经过协商,屈林决定到广东东莞去打工,当时同村有村民说那里工资比较高,一个月收入快2000元,此后不久,屈林外出打工,赵莹将自己父母接到自己家共同照看两个孩子。

日子就这样平淡的过着,但没有想到的是,因屈林一年基本不回老家,赵莹同村的袁某(男,未婚)日久生情,双方都控制不了自己的情感,赵莹多次来到袁某家并发生关系,屈林对此一直被蒙在鼓里。2010赵莹与袁某先后外出打工,并非法同居。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屈林得知此事后,开始屈林很生气,但是想到还有两个孩子,心情就平静下来。屈林给赵莹说,只要愿意回来,以前的事既往不咎。哪知,赵莹却提出要与屈林离婚,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因赵莹下定决心要与袁某一起生活,屈林却不同意离婚。2011年,赵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屈林离婚。屈林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心理悲痛不已,觉得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提出反诉请求赔偿离婚精神损失。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丈夫在外包养情妇而导致离婚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成都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赵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袁某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违反了法律,是对善良社会风俗的严重破坏,对丈夫的精神以及家庭均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屈林有权要求赵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