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有外遇 我想离婚 法院怎么判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张某35岁,妻子叶某33岁,两人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09年,张某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出差,叶某耐不住寂寞,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李某(男,40岁),刚开始两人只是约会看电影吃饭,后来两人在一次酒后发生了关系。叶某觉得老公对自己不错,但就是太粗枝大叶,不会对自己甜言蜜语。李某很会哄自己开心,和他在一起,感觉自己就是个公主,处处有人疼爱。之后,只要张某不在家,叶某就一直与李某保持男女关系。
2010年的一天,张某为了想给妻子一个惊喜,就没有先给叶某打电话,直接在晚上9点过回到家,哪知让他看到了自己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妻子与李某两人正赤裸躺在床上。张某很生气,拿起家里的凳子砸向李某,叶某怕出人命,拦着张某的手,李某才得以脱身。当天晚上,叶某向张某出具书面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与李某来往了。事后,逢张某出差,叶某仍同李某暗通款曲。当张某发现后,对叶某彻底失望。为此咨询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表示要求与叶某离婚,因叶某有过错,女儿抚养权能否归他?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说示】
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认为,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从立法精神上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轨方就应少分、不分,但应保证另一方正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叶某出轨,作出保证后又出轨,使张某从精神到肉体上均承受多次伤害,不是能用金钱能弥补的。同时,叶某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子女健康成长,所以如果让子女与张某一同生活更利于子女成长。因此,本案,如果起诉至法院,判决叶某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是符合立法精神的。陈律师特此告诫:夫妻相处应当忠诚,否则会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