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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的几点提示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2-12-17
离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我国婚姻法提倡结婚自由也允许离婚自由,虽然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任何人的婚姻最后走到离婚这一步,但是在当今社会这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从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分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怎样进行分割进行了比较清楚的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之间有一方或者双方均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分割的问题,广大读者了解的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就这个问题做一点说明和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股权的分割,结合我国《公司法》和《婚姻法解释(二)》本文重点阐述一下这么几个问题。
夫妻双方分割股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就是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第二种就是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的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这里律师想要提示的是,虽然《解释二》中虽然作出“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等规定,但当事人要想真正成为股东、合伙人,还必须按公司法、合伙法等规定的程序、步骤办理。不能认为,直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无须再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取得相应的地位。
第二种情况婚姻法和相关的解释中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律师认为应该结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的相关章程来确定股权的具体分割情况。律师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商一致为最好,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这里律师需要提醒读者,在分割股权的时候可能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可能无法实现您分割股权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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