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官司牵出千万股权纠纷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8来源:时间:2016-04-21 15:43
来源: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记者樊丽原文链接:http://lz.gansudaily.com.cn/system/2016/04/21/016017612.shtml
三丰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终审,省高院终审判决: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85%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兰州三丰为甘肃三丰股东。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 “武酒原董事长朱永忠离婚案”牵出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历经九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兰州中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公司85%的股权归兰州三丰公司所有;兰州三丰公司为甘肃三丰公司股东,持有甘肃三丰公司85%的股权。宣判后,朱永忠、甘肃三丰不服提起上诉。4月19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离婚析产引发的股权之争
2007年,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忠被前妻张某诉至法院,称朱永忠占兰州市三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公司占有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故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将朱永忠在该两公司的股份全部归张某所有。因为这起离婚析产纠纷,兰州三丰公司陷入了长达多年的股权纠纷之中。
经法院查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甘肃三丰公司股东由以下出资人组成: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甘肃融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元;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朱永忠时任兰州三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永忠、魏某、姚某等人在该会议决议上进行了签字。2005年3月10日,兰州三丰公司向朱永忠转账支付850万元,同日,朱永忠将该笔款项转入甘肃三丰公司开立的验资账户中,融丰公司、睿丰公司出资也均已到位。同年4月5日,以朱永忠、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甘肃三丰公司,经营期限自200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朱永忠出资850万元,占全部股份总额的85%。甘肃三丰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协议均记载朱永忠为公司股东。2008年7月28日,朱永忠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兰州三丰公司书面请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请求将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的名义出资850万元转让。2008年8月4日,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召开办公会议,研究了兰州三丰公司《关于将朱永忠同志名义出资转让的请示》中的出资转让及相关问题,并作出会议纪要:“兰州三丰公司是市社直属企业,在《关于将朱永忠同志名义出资转让的请示》中提到的甘肃三丰公司是在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并未上报市供销社审批,市社不知该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同时在报告中提到的朱永忠在该公司注册成立时以个人名义出资850万元现提出转让是属于个人行为,此请示市社不作批复”。2011年7月21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魏某、姚某进行了询问,二人均陈述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的850万元股份系兰州三丰公司出资的,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决议系2007年为防止公司财产作为朱永忠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补签的。2012年11月15日,甘肃三丰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朱永忠持股90%,融丰公司持股10%。
一审:兰三丰系甘三丰股东持有85%股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关于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850万元出资性质的问题,朱永忠在其与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一审中,答辩认为共对甘肃三丰公司出资的850万元,实质是兰州三丰公司集体研究后由公司出资,其作为代表实施的,并非其个人财产。结合2008年7月2日兰州三丰公司书面请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的名义出资850万元转让,以及2011午7月21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魏某、姚某的询问笔录来看,朱永忠作为当时兰州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的内容相互印证。该决议虽为2005年1月16日之后补签,但甘肃三丰公司、朱永忠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否定决议内容的真实性,故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应予采信。从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兰州三丰公司为甘肃三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朱永忠作为当时兰州三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并参与甘肃三丰公司的经营管理。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甘肃三丰公司实收资本情况的审计中反映出甘肃三丰公司850万元出资实际为兰州三丰公司出资,亦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甘肃三丰公司至今未进行过分红,结合兰州三丰公司在甘肃三丰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50万元,并由时任兰州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忠参与甘肃三丰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甘肃三丰公司成立时朱永忠名下850万元出资实际系兰州三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的,现兰州三丰公司请求确认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公司85%的股权归其所有,并确认其股东资格,实际是要求对其股东资格进行确认,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被告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85%的股权归原告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有;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85%的股权;(二)驳回原告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驳回甘三丰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甘肃三丰公司、朱永忠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本案中兰州三丰公司起诉甘肃三丰公司主体错误,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一审以实体判决方式进行处理属于程序错误;兰州三丰公司所提将朱永忠股权归其所有的说法不符合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均是对有关证据内容的客观表述。另查明,原兰州三丰农业物资有限公司由兰州市供销联合社出资于1997年4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共50万元。除实物出资登记在市供销社名下外,其他现金出资均登记在时任法定代表人马某名下。2000年11月12日,朱永忠到该公司工作,同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东由原来的市供销社与马某,变更为市供销社与朱永忠,并将上述马某名下的39万元股份转在朱永忠名下,持股比例为78%。2002年5月10日,该公司更名为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同年9月20日朱永忠被聘为该公司经理,直至2009年2月3日被解聘。甘肃三丰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来源于兰州三丰公司的客户预付款,后以兰州三丰公司的农资抵顶。该款是由兰州三丰公司出纳阮某个人账户转入兰州三丰公司,又由兰州三丰公司转入朱永忠账户850万元,再由朱永忠账户将该850万元转入甘肃三丰公司验资账户。
省高院终审认为,甘肃三丰公司和朱永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兰州:一起离婚官司牵出千万股权纠纷案
兰州中院一审判决,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85%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 2015年8月4日,随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诉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一审宣判,这起由“原武酒董事长朱永忠离婚案”衍生的案件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兰州三丰为甘肃三丰股东,持有甘肃三丰85%的股权。
A起因:离婚案牵出股权纠纷案
此案最早要追溯到2005年8月9日,朱永忠与妻子张某自愿登记离婚。当年8月19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财产部分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然而,在离婚两年后,张某于2007年却将朱永忠起诉至兰州中院,要求分割高达千万元的巨额财产。朱永忠何许人也,为何涉及千万元的巨额财产?据兰州中院作出一份判决书认定,出生于1968年的朱永忠,曾任兰州三丰公司经理,捕前系甘肃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称,朱永忠占有兰州市三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公司占有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故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将朱永忠在该两公司的股份全部归张某所有。在最初的庭审中,朱永忠称本案诉争的股权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集体财产。
兰州中院于2007年9月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朱永忠与张某协商解决股权的转让事宜。这样的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敲醒了涉案公司—兰州三丰。兰州三丰与这起离婚案有何渊源?兰州三丰认为关联点就是巨额财产分割中涉及的股权问题。2000年11月12日,朱永忠由上级单位安排,到兰州三丰公司工作。同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原由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马某出资的兰州三丰公司股东马某变更为朱永忠,马某出资39万元变更为朱永忠出资39万元,原股东马某将出资的39万元全额转让给新股东朱永忠,该资金全部股份总额的78%。但该股份并非朱永忠个人所有,而是职工和集体的资金,只是以朱永忠的名义登记而已。
至于甘肃三丰,是由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出资850万元,占全部股份总额的85%,甘肃融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元,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的。而武酒集团,则是2005年,由甘肃三丰、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中甘肃三丰出资25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83%。
B变故:一波三折的股权确认官司
一审宣判后,张某、朱永忠均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或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孰料,在此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永忠却改变了最初的说法。朱永忠称,甘肃三丰是其出资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系其借款。
对此,在经过多次审理后,省高院于2012年4月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认为,兰州三丰公司78%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永忠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永忠和张某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其和朱永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该院200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2008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令兰州三丰没有想到的是,这起看似简单额的离婚案,却让他们多年间,因不同的案由,奔波于兰州中院、省高院、最高院、城关法院、兰州中院之间。在历时五年后,随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本以为此案就此终结。熟料,朱永忠的前妻张某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因此,原再审判决认定兰州三丰、甘肃三丰、武酒集团股权中没有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因此,原再审判决认定朱永忠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013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这样的裁定。
拿到这份裁定后,兰州三丰首先想到的就是股权变更。没想到因为程序问题,朱永忠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兰州三丰、甘肃三丰作为第三人,以省工商局作出了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城关法院、兰州中院两次审理后,最终判决撤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甘肃三丰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此后,兰州三丰又打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官司,却因未列涉及的第三人而被驳回。
面对两次败诉,兰州三丰重新梳理案件后,将甘肃三丰作为被告、将朱永忠、融丰公司、睿丰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至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被告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并依法确认兰州三丰的股东资格;另外,被告甘肃三丰配合原告兰州三丰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C判决:兰州三丰持有甘肃三丰85%股权
经兰州中院一审查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甘肃三丰股东由以下出资人组成: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融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元;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朱永忠时任兰州三丰的法定代表人。朱永忠等人在该会议决议上进行了签字。2005年3月10日,兰州三丰向朱永忠转账支付850万元,同日,朱永忠将该笔款项转入甘肃三丰开立的验资账户中,融丰公司、睿丰公司出资也均已到位。同年4月5日,以朱永忠、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甘肃三丰公司,经营期限自200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朱永忠出资850万元,占全部股份总额的85%。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确认股东资格应当审查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关于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850万元出资性质的问题。朱永忠在其与张某的离婚诉讼一审中,答辩认为其对甘肃三丰公司出资的850万元,实质是兰州三丰公司集体研究后由公司出资,其作为代表实施的,并非个人财产。结合2008年7月2日兰州三丰公司书面请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的名义出资850万元转让,以及2011年7月21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朱永忠作为当时兰州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的内容相互印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被告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原告兰州三丰所有;兰州三丰为甘肃三丰股东,持有甘肃三丰85%的股权;驳回原告兰州三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D延伸:离婚案牵出侵吞公款案
这起离婚案,还牵出了朱永忠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据检方指控,朱永忠在担任兰州三丰经理期间,私自安排该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和2月16日书写5万元、65.18万元的借条两张,经其签字同意之后,顾问从兰州三丰公司账户以现金及其转账支票的方式借支人民币共70.18万元,用于支付朱永忠购买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两套住房的购房款。其后,朱永忠又于2006年6月21日私自将公司的6万元借给一公司,并用其来支付两套住房的装修款。2009年,城关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朱永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7月19日,朱永忠又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作为甘肃三丰名义股东、武酒集团董事长的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该酒业集团上缴给甘肃三丰的利润汇入甘三丰公司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上。2009年3月,朱永忠指使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2012年7月31日,西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肃三丰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肃三丰的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2009)城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刑期为8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朱永忠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2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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